第一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根据《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第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仿真政策,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管理工作。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把握全球首创先机,为电磁超材料这一创新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标准化基础。
第四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负责起草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框架和推动标准体系框架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对标准体系框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组织对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征求全体委员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向技术委员会提交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四)负责汇集和整理本专业标准化技术研究成果,拟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负责组织宣贯材料和技术文件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评审和报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标准起草组的工作;
(七)负责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筹备;
(八)负责贯彻落实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承担与国内其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流合作的具体事宜;
(九)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向委员、联络员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十)负责技术委员会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
(十一)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及年审所需的其它材料;
(十二)负责收集和管理本专业有关国内外标准和标准情报资料;
(十三)承担技术委员会所有工作、技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四)承担技术委员会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十五)负责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章的印章管理;
(十六)承担国标委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秘书长任职要求见《章程》第十八条。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岗位职责包括:
(一)代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市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工作,提出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各级传达要求指示及时传递给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组织技术委员会年会活动、标准制修订评审活动、换届活动、定期组织委员参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标准培训活动,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的标委会考核。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标准宣贯,开展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四)建立与相关TC之间的联络机制,建立与军标中心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与行业协会、团体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合作。组织本领域产业链相关行业、企业交流。
(五)拟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年度报告等。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六)其他标委会所需开展的工作等。
第六条 秘书任职要求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熟悉电磁超材料业务和标准化工作,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爱国、敬业奉献精神。秘书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落实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岗位职责包括:
(一)根据技术委员会协商一致结果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明细表、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二)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格式审查,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三)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参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开展的标准培训。
(五)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六)与委员、通讯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七)协助委员开展云课堂、线上宣贯活动,维护微信工作群,及时发送标委会相关通知事项。
(八)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收、发文起草、审批、登记、资料建档。技术委员会业务章使用审批等事项。
(九)秘书长安排的其他秘书处相关业务。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设专职秘书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分别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可兼任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秘书处的工作列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全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国标委及全体委员。
第十条 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加盖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的同意,有关函件应抄报国标委。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 委员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同意,由秘书处召集,秘书长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按《章程》中第二十六条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标准制修订在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批准发布等阶段的相关会议,标准技术审查会等重要会议可结合年会进行。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国标委的监管。
第十七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重大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技术委员会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或获授权副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国标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全国电磁超材料技术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秘书处的联系方式、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2楼
电子信箱: TC545@kuang-chi.com
电话:(0755)86239078